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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财 政 部
                              1997年5月28日

  附件: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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