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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
 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清字〔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促进理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现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有关工作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以推动集体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明确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二、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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