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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
(财税字〔1998〕35号 1998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067号)已执行期满。根据美国船级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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