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现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