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财税字[1997]140号)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江苏、广东、云南、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现对林业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后)暂以总公司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林业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抄送:林业部

附件:
              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址
  一、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体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天津林业工具厂               天津市南开区
  2、镇江林业机械厂               镇江市
  3.苏州林业机械厂               苏州市
  4、常州林业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
  5、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          泰州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