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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

人事部关于印发
 《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7]70号)


  现将《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8月5日
       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的宏观管理,使行政学院的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以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行政学院是培养和造就精干、廉洁、高效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基地,是本地区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的主体。
  二、地方行政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公务员培训特点的现代化的新型公务员培训基地。
  三、地方行政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建立地方行政学院,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四、地方行政学院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人事部门指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培训规划、培训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下达年度培训任务。
  2.监督、检查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3.为行政学院提供培训信息、公务员培训需求、培训要求等必要的服务。
  4.参与研究、协调解决行政学院建设的重大问题。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参训学员的选送和考核工作。
  五、地方行政学院主要承担本地区中、初级公务员培训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2.围绕公务员培训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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