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向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机关申报。
  2.注册机关对申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条件的复核工作,由本部门内的人事部门负责)复核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注册机关上报的人员,依据认定条件,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4.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表格统一印制另发)。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学历证书。
  4.连续五年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5.奖励证书,或刊登论文的报刊、收入论文的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课题报告及本人承担研究起草工作的证明。
  (五)认定时间
  认定人员材料在1998年3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参加1998年、2000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减免相应考试科目:
  (一)符合《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并于《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律师资格,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两年的,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科目。
  (二)符合《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且有199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三)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并同时符合《考试办法》五条第(二)项规定(即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