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向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机关申报。
2.注册机关对申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条件的复核工作,由本部门内的人事部门负责)复核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注册机关上报的人员,依据认定条件,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4.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表格统一印制另发)。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学历证书。
4.连续五年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5.奖励证书,或刊登论文的报刊、收入论文的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课题报告及本人承担研究起草工作的证明。
(五)认定时间
认定人员材料在1998年3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参加1998年、2000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减免相应考试科目:
(一)符合
《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并于
《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律师资格,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两年的,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科目。
(二)符合
《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且有199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三)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并同时符合
《考试办法》第
五条第(二)项规定(即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