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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达到行业分级标准高一级条件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临时证书,承担高一级别的勘察设计业务。在其承担项目数量达到升级规定的条件后,由发证部门核发正式证书。申请高一级别临时证书和核定正式证书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证书,必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收回其证书。当由乙级降为丙级或丁级时,应由原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无收费资格证书的,不得在社会上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提供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收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注明。凡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须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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