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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法律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法律机构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第四十条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法律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一条 法律机构和各业务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重大合同备案办法另定。

第七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法律机构对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单位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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