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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1.担保合同;
  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4.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5.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6.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顺序审核后,报送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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