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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每一件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一主要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及电力利用外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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