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0日 国电政法[1998]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的经济、技术合同。
2.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
--购电合同;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的合同。
3.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以及采用国内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其审查、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机构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机构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