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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8年第3号)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8年2月12日经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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