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
第四节 修理
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
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