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
第一节 日常维护
第六十六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
(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三)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
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
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