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 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
第三章 使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
第五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
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
(一)正式司机;
(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构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
(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
(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
(四)蓄电池搬动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二节 作业
第六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
第六十四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