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
(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
(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十节 统计
第四十二条 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年度、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
(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
(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
(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
(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
(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