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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业安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 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节 润滑

  第三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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