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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

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

  第八条 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机械。
  第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

  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
  (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
  (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
  (一)名称、型号和规格;
  (二)产地或者制造厂;
  (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
  (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
  (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术参数。
  (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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