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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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