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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失效]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
  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
  4.银行(信用社)贷款;
  5.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他分配。
  (七)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七条 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帐务帐目必须真实可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于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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