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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农业部 监察部 1997年12月16日 农经发[1997]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
  1.村提留、乡统筹费;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集资款;
  5.土地补偿费;
  6.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
  4.招待费支出;
  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7.上交乡统筹费;
  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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