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可调剂机电设备的拍卖是指机电设备中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销售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可调剂的机电设备在交易前,须经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作出检测记录。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方可在中心进行调剂。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要建立交易档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三条 进入机电设备调剂中心交易,需凭销、购双方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办理交易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下列机电设备禁止交易:
(一)已经报废的机电设备;
(二)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机电设备;
(三)未作质量检测的闲置或二手机电设备;
(四)各种盗窃、走私、非法拼装组装的机电设备;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机电设备。
第四章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监督部门有权对机电设备调剂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机电设备调剂试点企业进行指导。当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试点企业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探讨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选定为机电设备调剂的企业要努力开拓业务,不断扩大机电设备调剂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增加服务功能。
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报送时间上报可调剂设备的资源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表式,对试点企业进行年检。
第三十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
(一)批准为机电设备调剂试点单位后,6个月内没有开展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