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贯彻
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内贸消费字[1998]第5号 1998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贸易(商业)厅(局、委、办)、湖南省财贸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现就贯彻实施
《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
《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保证消费者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关心。
《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各级流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商品流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收到
《条例》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农牧和其他部门,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履行职责。流通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下,做好贯彻实施
《条例》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