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 《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企业章程(或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八)投资者出资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
  (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人资格;
  (四)申请人信誉;
  (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文件不齐;
  (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