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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十、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合金”,发证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对制定有单项商品出口管理办法的商品出口,应按照有关单项商品的出口管理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可免领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包括新疆建设兵团,下同)外经贸管理部门批转的文件验放。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仍按本通知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三、经调整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115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143种(707个商品编号),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21种;特办发证商品为60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62种。
  十四、对调整发证机关商品的发证情况,各有关发证机关务必于1997年12月15日前完成发证交接工作。
  十五、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新的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输给外经贸部EDI服务中心。
  十六、对外经贸部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143种商品,海关按本文规定的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放。
  十七、上述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的范围,由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7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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