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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五、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要加强对维C出口的协调工作,要跟踪、监督和检查维C出口企业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外经贸部。
  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要设立维C出口协调小组(维C分会正式批准前暂定名称)。该小组要重点负责对维C出口市场、价格、客户的协调,并组织企业进行对外联络工作。凡是具有维C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应加入该“协调小组”,并自觉接受其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制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七、维C出口协调小组要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适时组织维C主要出口经营企业召开会议,研究营销策略,及时制定和调整出口协调价格。维C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对低价竞销及变相降价的企业严格按本《通知》第十条处理。
  八、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维C出口经营资格并按维C出口协调价格和配额数量,审核企业的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九、维C出口企业必须定期向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报送出口情况(内容详见附表二)。凡是不按时上报或瞒报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十、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扣减出口配额、直至取消其维C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十一、本通知有关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维C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二、维生素C出口情况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维C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1994年至1996年任何一年出口维生素C200吨以上企业)

  1.东北制药总厂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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