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修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开展调查研究,积累资料;组织志书编纂;审定验收志稿;整理旧志;总结和交流修志经验;进行方志理论研究;培训队伍;编纂出版地方年鉴;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编写地情丛书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配备德才兼备的干部担任领导和主编。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要相对稳定。要不断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修志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编纂地方志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输入更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坚持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方针,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应吸收本民族干部参加。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专编纂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保证修志机构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评聘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第三章 志书编纂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主要分三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国家部委和军事部门志书的编纂,由其领导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翔实资料,力求观点鲜明正确,材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段落层次清楚,审校严格认真,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志书质量。
第十二条 首届志书的断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确定;续修志书时,每届志书的下限,力求统一。
第十三条 地方志的体裁,一般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体。图表采用现代技术编制。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
第十四条 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形式上不强求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