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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97修正)[失效]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上级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单位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职责,具体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本系统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财务、生产、基建等)、预算、决算、季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的可行性论证。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有关资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或报经上级审计机构同意,可以对账册、资产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制度。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研究有关经济、财务工作的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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