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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定《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以发布执行。
                     
                           部长 孙家正
                         1997年1月30日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和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单位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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