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国税发〔1997〕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上: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997〕104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贯彻实施,组织好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使所辖企业和各级税务干部深入了解《办法》、《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办法》和《规程》的顺利实施。
从1998年起,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凡与《办法》、《规程》不符的做法停止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力争汇算清缴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对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针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偏低的状况,各地要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预缴或预缴率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调整。对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资料和汇算清缴资料要加强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外资企业经营状况、盈亏原因、税源变化因素等情况,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管理水平。
三、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在原表基础上做了适当补充,增设了税务机关调整内容(见附件1),对编报口径重新做了修订,各地要按照修订后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口径》(见附件2)编报。报表编报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加强报表项目的审核,提高报表编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