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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国税函[1997]637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0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附件:
          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中国农房华北公司      30      天津市
  2   中国农房华东公司      150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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