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国税函[1997]637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0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附件:
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中国农房华北公司 30 天津市
2 中国农房华东公司 150 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