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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国税函[1997]640号)


北京、上海、湖北、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实行收取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1997]1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23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
     准
  抄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附件: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200  北京
  2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50   北京
  3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60   北京
  4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30   北京
  5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50   北京
  6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 45   北京
       公司
  7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15   北京
  8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公 20   北京
       司
  9    中国通达信息网络系统公司  5    北京
  10   中国电子技术应用公司    10   北京
  11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10   北京
  12   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     5    北京
  13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42   北京
  14   中国电子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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