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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2号)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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