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本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同级人大、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负责承办本部门应承担的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4.负责审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5.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6.组织调查、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7.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8.承办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赔偿事宜。
9.在管理相对人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罚决定的情况下,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11.依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或者参与本部门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12.对本部门委托的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13.负责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负责环境法制工作情况统计工作。
14.组织环境法制调研,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执法程序
(一)规范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依法设立的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执法组织,是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合法主体。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保护组织,不具备执法主体的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各级环保部门行使环境执法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法定职责;需要委托其它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条件;不得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执法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者。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取得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在具体实施环境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表明自己执法身份的执法证件;在规定统一制式服装或证章的地区,还应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
(二)遵守环境行政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