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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严格地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实施,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法制支持和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必须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作为环保工作重点。
  各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内各工作机构的环境执法工作;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亲自出面解决,抓典型,全面推动本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门内部的环境执法工作责任制,把环境执法工作作为考核环境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
  环保部门内部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归口管理环境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部门的环境法制工作进行规划、规范、监督和服务。
  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机构,配备环境法制工作专业人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部门担负的环境执法任务。在环境执法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环保部门也要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条件设置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法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环境法制工作机构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要积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审查本部门有关环境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按法定权限负责环境行政执法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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