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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字[199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局,各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厅,总参办公厅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档案处: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反映,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国家档案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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