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活动,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代理人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工作规章和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时,必须首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再接受新机构的聘任。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之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违反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除规定的业务收费外,专利代理人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其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事务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