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1998年4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专利代理人的职业声誉,提高专利代理人职业素质,规范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受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发展和促进科技进步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执业活动中尊重事实,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执业。
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热爱专利代理工作,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优质、高效地为委托人服务。
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人的职业形象。
第八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热情耐心,文明服务。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