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二)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
(三)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为保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它作业。
(四)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
(五)发现快件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A类、B类、C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一)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二)和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B、C类快件分别凭KJ2、KJ3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前述规定报关的A、B、C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与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所在地海关同时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五),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形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变更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