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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根据批发市场有关章程、规定,批发市场有权对交易商的违规行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取消进场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批发市场对交易商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批发市场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总社负责监督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批发市场的业务活动。各批发市场有义务按照总社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报表和资料。对使用供销合作社统一名称的中心批发市场每5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对不符合发展目标和要求并在限期内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中心批发市场资格,摘去总社监制的统一标识牌。

第九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批发市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总社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分别由总社、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工商、税务、治安、市场经营主管单位等部门派员出任。
  第五十六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是批发市场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批发市场在建设和运行中涉及到的与有关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及政策问题;
  (二)监督指导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参与协调批发市场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委员本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五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中心批发市场,应设立自律性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应设立信息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加工,并为交易商和各级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十条 经总社批准设立的中心批发市场与区域批发市场均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信息中心的联网单位。
  第六十一条 与总社信息中心联网的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按照总社信息中心对批发市场信息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各市场商品交易及供求情况,并逐步实行每日交易结束后将市场内当日成交品种、产地、价格、数量等行情报总社信息中心,总社信息中心进行加工处理后,及时向各网络终端反馈有关信息,同时通过有关媒体向全国发布;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也要与各级供销社的批发市场建立信息联网,定期将有关商品的行情报送总社,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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