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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二)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和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三)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或以其它方式扰乱交易秩序;
  (四)未经批准开展的期货交易;
  (五)从事代理批发业务时,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第六章 代理

  第四十条 经批准市场批准、备案的企业法人交易商,有权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代理批发业务。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必须根据批发市场章程和有关规则受理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可相互自由选择,代理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代理条件并签订代理协议,代理人按照协议对被代理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代理人可向被代理人按章程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四条 批发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七章 结算

  第四十五条 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对场内成交商品实行统一结算。
  第四十六条 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要逐步推行合约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七条 批发市场依据章程或风险制度的规定,有权追偿并处罚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内的各职能管理机构,有权监督市场工作人员以及交易商的交易行为,并有权对违规、违章、违纪行为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纠正或处罚。
  第四十九条 批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及委托、指使他人从事场内交易活动。
  第五十条 因市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由批发市场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交易者在履行合同时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批发市场内有关部门予以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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