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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要求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交易商,须按市场招商条件,向批发市场提出申请,经批发市场批准登记备案即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八条 各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要根据市场的发展,逐步对交易商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退出批发市场,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场提出注销申请。

第五章 交易

  第三十条 批发市场对场内交易商品、交易价格、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制定相应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必须在场内进行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合约经市场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约。批发市场有监督和保证交易各方履约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商品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可采取议价、竞价、易货、提单抵押等交易方式。市场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加强对价格的监控。
  第三十四条 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要逐步对交易商品及其包装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以促进交易手段、交易方式的现代化和开展异地市场交易。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发市场内的交易必须采用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七条 批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则。
  第三十八条 批发市场可根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大型企业的要求,举办和承办各种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有关申办手续按国家和总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批发市场内禁止下列交易行为:
  (一)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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