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立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报总社批准,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申请建立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和法人资格证明;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的审核意见;
(三)地方政府对市场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批发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五)批发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
(六)批发市场建设投资方资信文件(证明);
(七)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管理规章。
第十五条 总社在收到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的申请报告和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如发现文件内容有不当之处或文件不齐备,可要求限期修改或补报。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可行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发市场名称;
(二)具体地点、营业面积和占地面积;
(三)批发交易的主要商品及生产情况;
(四)进入批发市场的商品交易量、交易金额及市场辐射范围;
(五)批发市场所在地的交易及通讯状况;
(六)批发市场筹建方案,近、远期建设及发展目标;
(七)批发市场的建筑面积、设施和主要服务功能;
(八)批发市场管理人员的状况;
(九)批发市场建设投资额,资金的筹集方案及各投资方的筹资、筹建合同;
(十)投资的效益预测和比较优势;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发市场名称;
(二)经营、服务宗旨、交易范围和主要交易品种;
(三)组织、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方案及职责权限;
(四)招商方式对入场交易资格的规定;
(五)交易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市场管理人员的有关事项;
(七)批发业务人员的有关事项;
(八)交易时间;
(九)代理规则;
(十)有关设施的使用和代理手续费的收取办法;
(十一)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