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级交易市场:指为当地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种类型的商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交易场所。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各类批发市场要积极引进现代经营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批发市场的功能,中心和区域批发市场要逐步实行管理与经营的分离。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各类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为农服务、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中心批发市场及区域批发市场由总社根据本办法审查、核准名称,颁发统一标识、证书。
经总社批准的中心批发市场及区域批发市场,由总社在《中华合作时报》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总社根据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的要求,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省级供销合作社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市场建设规划,并报总社备案。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或所属企业独资兴办,也可以在系统内由供销合作社若干企、事业单位共同筹资建设,或由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与政府及其他非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兴建。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的扩建和设施、设备的完善,主要由市场自我积累、滚动发展。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建设必须注重投资效益,适应经济长期发展的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列入国家或地方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二)建在商品集散中心和交通便利的地区;
(三)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能够发挥促进商品和物资的流通及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四)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必须配置计算机等现代化的信息设备和管理设施,具有为市场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要设施和专业人员;
(五)中心批发市场和区域批发市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及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业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商品及业务经营知识,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专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