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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检察官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十条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列规定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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