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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31条
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如何理解《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31条
第2款的批复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31条
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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