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以上减员、减息后能在一年内扭亏为盈的企业。
试点城市中,此类企业面不可过大,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不得超过试点城市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6.试点城市《计划》必须包含辖区内的中央、省(自治区,下同)属企业。
7.试点城市内纺织、兵器、航天行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纳入计划。
8.在编制计划过程中,凡属与《补充通知》有关的实施细则、意见均须报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二)《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内容见附件二,请按表的要求认真填写,企业名称、数字力求准确。
除预分配规模外,还可按照预分配规模30%的数额编制备选《计划》。备选《计划》要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1996年符合规定已破产终结但未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企业不列入今年计划;1996年进入破产程序而未终结的企业,要经协调小组审查,列入今年计划。
除按附件二填表外,还应附加一个计划编制说明一并上报。阐明计划在试点城市结构调整、企业解困中的作用;计划编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上年进入程序今年终结的破产企业户数、需核呆坏帐准备金数,大的个案);落实计划的措施,地方分担的改革成本;碰到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计划》的编制方法
在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的困难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人(其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意见的基础上,由经贸委、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协调一致后,提出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减息、职工再就业企业名单,经协调小组逐个讨论通过后编制本市《计划》。
各试点城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商国家经贸委、地方经贸委,并与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协商一致后,提出中央、省属企业名单,纳入所在城市《计划》。
非试点城市辖区内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按《补充通知》的规定实施兼并需核销坏帐准备金的,由省、自治区经贸委编制其《计划》,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非试点城市辖区内纺织、兵器、航天行业的企业比照试点城市按《补充通知》规定第十条进行减员减息、职工再就业的,由纺织总会、兵器工业总公司和航天工业总公司分别编制《计划》,报全国领导小组。
(四)《计划》的申报、审批及下达程序
试点城市《计划》经各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并制订本省、区、市《计划》(计划按试点城市分列,并填报汇总表)后(直辖市协调小组直接上报),于5月底前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小组在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制订全国《计划》,报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计划》编制过程中,各方意见经协调仍难以统一的,要将企业名单单独列出,并注明分歧意见及企业有关材料后上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