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
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 国经贸企〔1997〕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国经贸企〔1997〕155号)的精神,为使各试点城市更好地制订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现就1997年度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计划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呆、坏帐准备金核销的总量控制和预分配规模
(一)根据《补充通知》的规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因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含本金、利息)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按照“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原则进行安排并予以核销。
(二)1997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呆、坏帐核销总量300亿元专项用于111个试点城市范围内按照《补充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和非试点城市内纺织、兵器、航天行业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减员增效及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进行的兼并。其中用于通过减员、减息扭亏为盈的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不大于100亿元。
(三)各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的核定以该市国有债权银行应提呆、坏帐准备金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等因素。目前,1997年各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要尽快下达到各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包括辖区内中央、省、自治区属企业。
(四)为便于编制计划,预分配规模只下达一个总数,不分各债权银行的分项数。各试点城市按规模总数编制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实施,不受当地各债权银行提取呆、坏帐准备金不平衡的限制。由此产生的预分配规模与债权银行分行提取数不平衡问题,由各债权银行总行调剂、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