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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的通知

  三、各地、各部门在编制计划草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我们的意见
  1.部分试点城市对《补充通知》研究不够,理解不透。如有的城市的破产方案还是类似“整体接收”的办法;有的城市对成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理解不深,反映筹资困难,对破产企业职工及被兼并和解困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等重要的政策决定认识不够,措施不够有力,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和政策水平。
  2.对《补充通知》的某些条款理解不一,影响计划草案的编制。一些城市经贸委和专业银行对兼并中优势企业的界定、还本金宽限期以及“第三条路”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3.有些城市1996年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终结的企业列入1997年计划需核销的呆坏帐准备金可能会超出该市1997年的提取数。
  4.非试点城市中纺织、兵器、航天等特困行业解困问题。按照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今年的300亿元呆坏帐准备金只限于试点城市,为此,我们已专门开会请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按照《补充通知》的精神,提出并部署其直属企业参加所在试点城市计划编制工作。纺织、兵器、航天等特困行业也提出希望其在非试点城市的一些企业解困也能享受有关政策。
  5.试点城市各债权银行间呆坏帐准备金不平衡问题。一些城市反映,计划草案编制过程中出现需要通过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进行结构调整的企业,在总量内实际需要冲销呆坏帐准备金分配在各债权银行数与各债权银行可提取数不均衡。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使计划难以编制。
  针对以上问题,3月17日、19日王忠禹、戴相龙、陈清泰、陈耀先等同志就如何掌握、落实《补充通知》中一些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实施减员、减息和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基本上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试点城市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而且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条件的亏损企业。
  (2)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富余人员要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产定员数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协商提出后报市协调小组核定。
  (3)在减员前提下减免当年利息,并对所欠逾期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区别不同程度予以减免。
  (4)按如上减员、减息后,能在一年内扭亏为盈的企业。
  根据如上原则。由协调小组提出,经企业与债权银行具体协商一致后纳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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